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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铭通:今冬起北京居民可申请临时停暖
来源: 时间:2022-11-10

从今年供暖季开始,居民可以为集中供热的房屋申请临时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日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在北京市城管委官网公布。《指导意见》提出,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同时,新版北京市居民供热及非居民供热采暖 合同示范文本出炉。针对市民关心的供热问题,示范文本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停暖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等证件

《指导意见》明确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或恢复供热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供热单位应为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时,用户宜将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一次性缴清。

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指导意见》明确,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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